商業的「禮義廉恥」!?

不知道大家還記不記得 傳說中的「Super Shuffle」,當年還鬧得滿城風雲。

現在,這個惡名昭彰的 「3A」偽 iPod Shuffle 又鬧新聞了。。。

雅虎新聞:iPod蘋果電腦敗訴 茂嘉提一億美金求償
當看到這則新聞得當下,阿西摩還真是 TMD 一個「看」字!咱們的法律會不會給他太盲目了些。。。

好加在,國內的知名蘋果大站「老地方冰果室」秉持著實事求是的精神,跑去士林地方法院找出了「裁判書全文

到底怎麼解讀呢?阿西摩要來去找祥哥解釋一下。。。

只是,官網上大肆宣揚自己勝訴
我實在很好奇「勝訴」的條件是什麼!?

不過,這樣的新聞,實在是。。。唉~ Orz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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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 thoughts on “商業的「禮義廉恥」!?”

  1. 阿西摩先生::
    已經看完判決全文。
    一個訴訟要從判決書的主文看原告勝訴與否?可以先從”訴訟費用”的負擔來作判斷!
    以本件來說被告負擔訴訟費用1/4,原告3/4。所以可以先推斷兩方都是一部勝訴跟一部敗訴。也就是說原告只贏了1/4而被告贏了3/4。

    而從判決書內容看:
    原告勝訴部分是關於被告原先推出之”super shuffle”產品確係仿自原告的”iPod Suffle”及使用缺口蘋果商標。
    所以單就”super shuffle”產品部分原告是全部勝訴!

    不過這個訴訟還包括被告公司的其他三項產品:Super Tangent、Tpo Tangent、EZ Tangent,法院認為其外形尚非完全仿造原告產品且是使用被告自有商標,因此不會造成消費者混淆!所以判決被告方面勝訴!
    如果從這角度看,被告說蘋果敗訴,是沒有錯。
    而原告當初是以假處分禁止被告生產銷售輸出輸入super shuffle、Super Tangent、Tpo Tangent、EZ Tangent等四項產品!因此若被告認為就Super Tangent、Tpo Tangent、EZ Tangent三項產品因原告之假處分而受損害,是可以請求原告賠償!至於是不是有到1億元?得由被告負舉證責任!!

    以上,請參考。

  2. 原來是這樣啊,不知道祥哥是否可以再更進一步的解釋一下裁判文呢?

    我不懂為什麼其他的部份沒有勝訴。

    而且,這樣不就間接的在認同 3A 商品的存在嗎?比方說,打上 NIKE logo 卻把英文字改成「MIKE」這樣的模式也可以嗎?又或者,LV 變成 LY 這樣,難道法律上沒有辦法約束嗎?

    我很好奇的是,商業道德難道沒有辦法去規範,或者是裁判嗎?

    真的是一則令人心寒的新聞耶~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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